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全部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的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
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交易事项为:
(一)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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