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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5:33:08 股吧网页版
鸿翔环境: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专项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的资金占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从事上述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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