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律师事务所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单笔或在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向其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通过召开股东会或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等形式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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