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578 证券简称:华宇电子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披露。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第三方的行为。包括对子公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
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低于 50%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 1,5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批准,但董事
长无权批准委托理财、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低于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低于 10%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
理无权批准委托理财、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5%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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