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78 证券简称:华宇电子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开或非
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与相关方另行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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