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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7 18:56:28 股吧网页版
康华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7


证券代码:874579 证券简称:康华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山东康华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如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达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达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停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相关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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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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