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于 2024 年 6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通
过,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者股东、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者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三)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八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九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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