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通过现场加通讯
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听取了会议的议案说明,参与了会议的讨论,经认真、审慎地研究,仔细审阅了相关议案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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