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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5:33:19 股吧网页版
锐翔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北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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