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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5:33:29 股吧网页版
锐翔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 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 任。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同时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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