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 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珠海 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本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第七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
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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