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非独立董事”特指除职工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
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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