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欺诈发行”),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公告编号:2025-040
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3.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欺诈发行”),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已经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因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上市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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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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