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接受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锐翔智能”)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相关用语具有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 12
五、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4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14
七、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 15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15
九、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 ...... 16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6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1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7
附件一: ...... 29
附件二: ...... 3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指定朱云泽、王常浩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朱云泽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王子新材 IPO、京泉华 IPO、博杰股份 IPO、智立方 IPO、科瑞思IPO、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胜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腾信精密新三板推荐挂牌、锐翔智能新三板推荐挂牌等项目。朱云泽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常浩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京泉华 IPO、博杰股份 IPO、智立方 IPO、科瑞思 IPO、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京泉华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胜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腾信精密新三板推荐挂牌、锐翔智能新三板推荐挂牌等项目。王常浩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国泰海通指定梁霞为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梁霞女士,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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