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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26:03 股吧网页版
锐翔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翔智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 3
第一部分 关于补充报告期相关事项的更新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
二十三、 结论意见...... 33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法律事项的回复 ...... 35
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35
问题 2:关于子公司的运营管理 ...... 52
问题 10.其他问题 ...... 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锐翔智能”或“锐翔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7 月 24 日,北交所出具了《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问询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且就《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在 2025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报告期”,2025 年 6 月 30 日为“补充报告期末”)相关事项进行了
补充更新,结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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