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星期三)召开。上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陈特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5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 2025 年 3 月 1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
及视频会议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 14:00 在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锐翔研发大楼 16 楼)召开,由董事长陈良华先生主持。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52,191,6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9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4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锦天城律师。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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