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4
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二零二四年八月
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内容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办券商”)已按要求组织千思跃智能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思跃”、“拟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公司”)及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益友天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大信会所”)等中介机构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认真讨论,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公司及主办券商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如下回复,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注释如下:
宋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一.关于销售与收入。根据申请材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6,330.45 万元和 9,873.44 万元,呈下降趋势,主要来源于印制电路板组件的销售,2023 年营业收入大幅下滑主要源于大客户需求的下降。(2)各期境
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2,812.23 万元和 1,380.33 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 17.22%和
13.98%。(3)公司以直销为主,存在少量贸易商销售,各期金额分别为 2,511.38万元和 29.95 万元,占比分别为 12.19%和 0.30%,主要贸易商客户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千思跃智能。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073.56 万元和 833.76 万元,净利润变动原因主要系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综合毛利率下降所致。
请公司:(1)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公司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依赖,主要客户罗斯蒂、春光控股采购额的减少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如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合作历史、产品可替代性、目前在手订单情况、期后新增订单、可比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公司与其他主要客户(除罗斯蒂外)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如主要客户停止或减少对公司的产品采购,是否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减少客户依赖的措施及有效性。(3)说明 2022 年罗斯蒂在向公司直接采购同时通过香港千思跃智能间接采购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香港千思跃是否仅向罗斯蒂销售,公司成立香港千思跃的目的和背景,向香港千思跃销售产品报告期是否全部实现最终销售及销售情况;说明公司向香港千思跃销售产品价格与直接向罗斯蒂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定价是否公允,香港千思跃对外销售的毛利率;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报告期公司向香港千思跃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点、依据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披露关于境外销售有关事项;说明罗斯蒂同时为境内客户和境外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公司海关报关数据、运保费、出口退税与各期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境外销售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况,涉及客户名称、回款金额、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回款对象与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同一回款方为不同客户回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客户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6)结合合同条款,
说明公司关于退换货的相关机制,报告期发生退货金额占比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预估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7)补充披露 2023 年度公司向苏州立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改善毛利率的措施及有效性;按照产品类别及应用领域等,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公司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差异原因及合理性。(8)结合公司客户业务规模、集中度、下游客户行业景气度、在手订单及期后新增订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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