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82 证券简称:上海宝丰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上海宝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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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宝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宝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宝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决策和汇报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四)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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