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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惠尔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83 证券简称:惠尔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对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依照本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并应在年度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况。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投资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投资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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