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科恩实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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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函》回复 ...... 2
一、《首轮问询函》1.关于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 ...... 2
二、《首轮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 ...... 8
三、《首轮问询函》3.关于房产 ...... 33
四、《首轮问询函》8.其他事项之(1)关于实际控制人 ...... 43
五、《首轮问询函》8.其他事项之(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61
六、《首轮问询函》8.其他事项之(3)关于财务规范性 ...... 74
七、《首轮问询函》其他重要事项 ...... 76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7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科恩实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科恩实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科恩实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科恩实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中要求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函》回复
一、《首轮问询函》1.关于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
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327.53 万元、
9,771.15 万元,呈增长趋势;净利润分别为 2,691.98 万元、2,602.70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57.47%、58.82%。(2)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境外销售,占比约 7%。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
请公司补充说明:
(1)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环境、公司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传导机制、下游需求变动情况等因素,按照细分产品量化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净利润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公司在手订单和期后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指标)等,说明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3)选取可比公司,结合主要产品明细对比详细分析说明公司毛利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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