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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方意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86 证券简称:方意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留置、定金。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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