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方意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86 证券简称:方意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方意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等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督导机构的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的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十)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