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87 证券简称:墙煌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3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4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5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6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的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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