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20:25:03 股吧网页版
墙煌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01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87 证券简称:墙煌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4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5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7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8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9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1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本和文件;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若其他董事拒绝或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十一)对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发表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1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12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