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4 第 01996 号
致: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水三立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磊律师、张宇驰律师、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中水三立本次挂牌转让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中水三立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水三立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中水三立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中水三立在为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中水三立本次挂牌转让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水三立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水三立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1999 年 6 月至 2011 年 8 月期间,李效国、韦广兰、李
静、李兵等主体存在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形;(2)2014 年 2
月公司增资,李静、李兵、任传胜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向公司借款,相关主体于 2
015 年 8 月 31 日前向公司归还借款;(3)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通过三达投资实
施股权激励,于 2020 年 9 月通过合肥京水实施股权激励,于 2022 年 12 月通过
合肥润水实施股权激励;(4)火花创投系国有股东,于 2015 年 11 月通过受让李兵持有的股权进入公司;(5)徽元基金于 2020 年 9 月增资入股公司,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6)合肥拉法、恒丰汇富为持股 3.61%、1.83%的股东,其出资系来源于股东/合伙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请公司说明:(1)公司历史沿革中用于出资的实物及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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