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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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3055 号
致: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宇驰、陈策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静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54,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1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4,500,00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7,67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4,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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