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60 层
电话:020-89281168 传真:020-89285188
邮编:510623
目录
声明事项......2
释 义......4
正 文......6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8
四、 公司的设立......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1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8
八、 公司的业务......6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9
十、 公司的主要资产 ......84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7
十二、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2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2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3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诚信情况 ......114
十六、 公司的税务 ......118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 ......122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124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5
二十、 结论意见......127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20F20211143
致: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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