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证券代码:874591 证券简称:日信高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和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047.3333 万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制度已包含在上述议案中经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和决议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安排的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的顺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遵循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予按照本项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