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捷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七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南京捷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希科技”、“辅导对象”、“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南京捷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1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国泰海通签署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国泰海通派出了谢方贵、胡峪齐、李沣锦、雷鑫、柳文峰 5 人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其中谢方贵担任组长,所有参与辅导的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
本辅导期内,李沣锦因工作安排调整退出辅导工作小组,变更后的辅导小组由谢方贵、胡峪齐、雷鑫、柳文峰 4 人组成,其中谢方贵担任组长。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次辅导时间为 2025 年 7 月至 2025 年 9 月。本辅导期内,国泰海通辅导小
组与辅导对象及其他中介机构保持了顺畅沟通,在企业遇到问题时能够尽快提供意见和建议,如期完成了本期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持续并及时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合并重组后,国泰君安作为存续的法人主体,机构名称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作为提供上市辅导等服务的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作为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也未发生变化。
结合交易所发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及近期同行业企业 IPO 审核案例对公司重点事项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加强辅导对象对 A 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
2、督导辅导对象根据新《公司法》要求修订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
督促辅导对象全面学习新《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重点关注公司
治理、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的优化调整内容。督促辅导对象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要求,完善自身资本、公司治理、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等方面制度,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质量。
3、协助公司优化内控制度及流程
本辅导期内,国泰海通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尽职调查情况,提出了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协助公司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管理体制,优化公司销售及采购的企业管理制度及系统,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国泰海通。除国泰海通外,参与本次辅导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和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辅导期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和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国泰海通为捷希科技实施辅导工作,从而使国泰海通辅导小组顺利完成本期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辅导期内,通过前期辅导工作,公司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机制,并同步开展上市相关准备工作。国泰海通已经督促公司遵照相关内控制度、规章,学习相关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继续提升治理与管理水平,提高内控管理效率。目前辅导与整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预计未来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会更加规范与完善。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辅导机构将进一步协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加强辅导对象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市及规范治理的理解。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国泰海通将继续安排谢方贵、胡峪齐、雷鑫和柳文峰共 4 名辅导人员对公司开展下一阶段辅导,由谢方贵继续担任组长。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联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和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国泰海通辅导小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辅导协议约定,通过日常辅导、业务辅导等方式,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解决其他仍存在的问题,按照计划开展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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