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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8:11:43 股吧网页版
安特磁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342-1号
致: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磁材”)委托,作为安特磁材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4年6月24日为安特磁材本次挂牌出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1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安特磁材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安特磁材本次挂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前身诸磁厂于 1971 年设立,1982 年登记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1997 年依照诸暨市委(1997)45 号文件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本次改制评估范围维权不包含诸磁厂的全部资产。(2)1997 年股份合作制改制
时,共有职工 202 人现金入股,诸磁厂向诸暨市产权交易中心报送股东名册,
2001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诸磁厂共计进行 107 人次股权转让,其中有 105 名
股东退出。(3)2005年 6月诸磁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除王兴、何铁成、施杨忠以外的 86 名股东组建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名义间接持股。(4)2020 年 9 月公司设立诸暨安民、诸暨安昌作为持股平台,解决职工持股会问题,诸暨安民、诸暨安昌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构成情况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5)2020年 12 月,李娄民等 30名历史股东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认为公司曾存在“非法侵占职工股权,虚假登记等问题”,并“要求撤
销虚假登记”。2022 年 9 月,李娄民等 31 名历史股东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事项
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关于公司股权。请公司:①针对报告期内公司 31 名历史股东的股东
资格确认纠纷事项,说明公司历史股东的退出背景及真实性,转让定价是否公允,是否遵循员工自愿原则,是否保障其他股东或员工的平等受让权利,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李娄民等 31 名历史股东是否为公司股东,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清晰”“股份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②说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及降至 200 人以下的具体时点,以表格方式列表逐年列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期间公司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东身份,历次股权转让行为中股权转让协议、收款凭证、登记文件是否齐备且可相互印证,是否及时在托管机构备案,公司股东人数超 200 人后的至股东人数低于 200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行为。
(2)关于公司历史改制。①说明诸磁厂股份合作制改制期间的资产评估范围与实际改制资产范围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是,说明资产评估范围未能包含全部改制资产的原因,是否取得补正性文件或证明,出具补正性文件或证明的主体是否为有权机关。②说明诸磁厂“零资产”转置中的负资产冲抵过程是否符合当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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