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
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公
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如下内部审议权限进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本条款所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证券投资除外)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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