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安特磁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即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 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
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应谨
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公司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子
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
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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