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
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公司章程》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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