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因取消监事会,所以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 “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该类修订条款将不进行逐条列示。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
需要,规范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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