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 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健全、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利益,公司将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且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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