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 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规定,制订了本议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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