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可豁免适用本标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第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所
规定标准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
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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