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593 证券简称:安特磁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 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安特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
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填补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上述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可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所涉及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及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相应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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