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5)-03-008
敬启者: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嘉源(2024)-01-647 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挂牌审核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不具备财务专业人士资格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事前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1)鸿港实业、澳门鸿泰系外资股东;(2)横琴
百汇系员工持股平台;(3)2010 年 6 月 30 日,珠海裕田分立成珠海裕兴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光电”)和珠海裕田。
请公司:(1)说明鸿港实业、澳门鸿泰的基本情况、投资背景、穿透后股东情况;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说明历次出资及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是否需要根据《外商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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