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制订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本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购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1)本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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