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上市后适
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虽未达到 50%但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或非公司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指公司对子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在制定章程以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不相违背。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公司享有按持股比例或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向子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子公司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九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子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监事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职权,遵从《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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