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公司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财务、法律、证券、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取得。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前 3 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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