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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