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广东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61137F。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步步高路355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99.859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