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自愿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前述第(一)至(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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