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874595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对应《公司法》中所称“经理”、“副经理”,与公司制定的其他治理制度中所述“经理”、“副经理”为同一含义。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
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经营管理层架构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在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职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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