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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0 15:46:02 股吧网页版
昌誉股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0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400 号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业务合规性”......2
二、《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45
三、《审核问询函》“3.关于同业竞争”......84
四、《审核问询函》“5.关于营业收入”......89
五、《审核问询函》“10.关于其他事项之(1)关于土地房产”......92
六、其他问题......97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400号
致: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为车用橡胶密封件及新能源汽车电气连接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公司部分排污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3)公司2023年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曾出现超过公司用工总量的10.00%的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②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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