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5 17:50:45 股吧网页版
昌誉股份: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597 证券简称:昌誉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8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经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以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除关联交易、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外)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任何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出国并需要公司出具担保函的,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七条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任何主体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