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4597 证券简称:昌誉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3 月 8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经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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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任何主体提供担
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评估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
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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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
与注销。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跟进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是否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
管理工作,具体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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