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74597 证券简称:昌誉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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